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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拆迁系列之:认为不属于自己制作或保存就可以置之不理吗?

  • 发布日期:2019-03-27 09:14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案例区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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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基本案情】

  吴先生是浙江省A市B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和房屋,日子过得安居乐业,村内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但是,2018年,吴先生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官方网站上列明对吴先生所在村庄进行萎缩性管理。镇政府在未告知详情的情况下就要求村民集体搬离所住村庄,安置到距原有房屋较远的地方集中上楼。由于世代以耕种为生,且老人们都不同意搬迁,更不适应上楼居住,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和政策文件的情况下,吴先生等人家都没有搬离村庄。谁知,镇政府派出的工作队各种招数齐下,路毁了、饮水断了、溪水也脏了,政府部门的逼迁手段让吴先生及其他村民感到十分愤怒,于是,他们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主任,通过电话联系,贾主任对吴先生的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为了更好的沟通案件细节,吴先生同凯诺律所签订了调查合同,凯诺律所指派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副主任前往B村进行现场考察。

  【办案掠影】

  两位拆迁律师到达B村后,通过对现场的考察及对周围村民的走访,了解到此次搬迁工作并没有出示任何具体的文件及相关审批手续,此案件中存在着诸多的违法之处,后,两位拆迁律师接受了吴先生等人的委托,正式介入此案。

  回京后,两位拆迁律师以吴先生的名义向镇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希望镇政府可以公开此次搬迁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但直到法定履行期限已过,两位拆迁律师及吴先生都未能收到镇政府的答复,相关工作人员也没有联系两位拆迁律师对情况予以说明。镇政府不予答复的行为严重违法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好的进行下一步的维权工作,两位拆迁律师就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A市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确认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吴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吴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在答辩中,镇政府提出,其曾向村民送交过《搬迁安置政策汇编》,且此次搬迁工作的审批手续并非其制作或保存,因此不属于其公开范围。在两位拆迁律师看来,镇政府的答辩并不成立。首先,一本《搬迁安置政策汇编》并不能代替应有的征地公告。其次,即便是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其制作或保存,也应当告知吴先生,而不是选择置之不理,拖延吴先生的维权时间。终,经过A市政府的审理,认为镇政府未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决定:责令镇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吴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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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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