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龙港工贸园优惠政策
为扶持企业发展,吸引和鼓励外阜企业和自然人来园区注册经营,促进企业与园区诚挚合作,共赢发展,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一、对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奖励。
1、年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享受所纳三项税款总额留地方部分60%的奖励。
2、年纳税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享受所纳三项税款总额留地方部分70%的奖励。
3、年纳税300万元以上,享受所纳三项税款总额留地方部分75%的奖励。
二、对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奖励。
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享受所纳税款留地方部分80%的奖励。
三、兑奖办法
以上扶持奖励办法自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始,全部采用先征后奖的方式,以企业在园区所属地方税务所及国税所纳税的完税凭证为依据,每月兑现一次,并于次月初完成兑现。对于税收贡献高的企业可即征即奖。
以上奖励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园区与企业约定的奖励政策由双方协商办理。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奖励另行约定。本政策的*终解释权归天津市龙港工贸园管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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