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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孩子遇到以下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学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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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当家长遇到孩子在学校受伤的情况,多数的家长都会比较迷茫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一些孩子比较好动活泼的家长考虑到孩子的自身情况放弃了追究侵权人以及教育机构的责任,小编希望通过下面的案例各位家长们能够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自己孩子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残疾赔偿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抚慰金;管理职责;生命健康权;教育机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周缘源系被告长春市双阳区新安中心小学在读学生。经学校选拔作为运动员准备参加全区中小学运动会比赛,在2015年5月7日第四节课时,被告长春市双阳区新安中心小学老师从班级中将原告叫出去,并让原告训练跳高,在老师将杆升到110厘米后,原告跳时摔倒受伤。伤后老师把原告送到新安医院,新安医院查不了,又把原告送到双阳区医院检查治疗,检查结果出来后又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检查,2015年5月11日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髌骨脱位、关节软骨剥脱。花门诊医疗费817.80元,花住院费70680.27元。后经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一)周缘源此次外伤后果为十级伤残。(二)周缘源护理期限120日为宜。(三)周缘源营养期限60日为宜。(四)周缘源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0000元。并花鉴定费4000元。另查明,在原告治疗期间,被告为其垫付医疗费30000元。 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与辩解、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代理费票据、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病人结算清单、常住人口登记卡、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周缘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学校选中的运动员,在被告长春市双阳区新安中心小学组织的训练时摔伤,被告长春市双阳区新安中心小学对此应承担责任,对于原告周缘源诉请被告赔偿的医疗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原告均提供了相应的正式票据予以证明,均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均同意赔偿,故本院应予支持。对于被告辩解学校给原告周缘源垫付医药费30000元应予以扣除的意见,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周缘源诉请被告赔偿的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因有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故对原告诉请的护理费应按120日,营养费应按60日计算赔偿。对于原告诉请赔偿的伙食补助费,应按住院期间14日计算赔偿。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为未成年人且为女孩,受伤、手术已给其精神造成了损害,且术后的疤痕存在也会给其心理和精神带来一定的损害,故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保护8000元为宜,对其主张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对被告辩解原告诉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的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但鉴于原告住院的实际情况,以保护500元为宜。关于原告诉请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应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一五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护理费每天124.08元、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计算保护,残疾赔偿金应按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780.12元,给付10级残疾赔偿金20年的10%即21560.24元,予以保护。对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春市双阳区新安中心小学赔偿原告周缘源医疗费71498.07元、护理费14889.60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6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21560.24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4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42847.91元。扣除其先行垫付的30000元后,被告长春市双阳区新安中心小学还应赔偿原告周缘源112847.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周缘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56元,由被告负担1565元,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是正义的,希望各位家长可以用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不要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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