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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电力工程不合格,承包方拒不承认?质量鉴定:电缆不合格

  • 发布日期:2022-05-09 10:23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案例区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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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本期案例分享

本期和大家分享的是一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纠纷的诉讼案例。在工程保修期限内,涉案电力低压外网工程出现发热、电能损耗超出范围等现象,双方因电缆产品质量问题出现分歧。受法院委托,华碧鉴定对涉案工程电缆质量是否合格及更换、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并出具了质量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获得了法院认可并为比较终的审判结果提供了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01
案情回顾:

某地产公司与某电力设备公司双方签订《电力低压外网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电力设备公司承包地产公司的某小区低压电力外网工程,并对工程承包范围、验收标准进行了约定,约定合同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合同暂定价为368.7万元,质保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电力设备公司进行了施工。后电力设备公司将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等,法院确认该工程价款为572.7万元。半年后,地产公司称该电力工程在使用过程中有发热、电能损耗超出范围等现象,并举证涉案工程配电柜使用的线缆为不合格产品。

因上述质量问题仍在保修期限内,地产公司书面通知电力设备公司要求进行整改并完成保修项目。而电力设备公司以上述问题不属于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整改,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02 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有三。焦点一:涉案工程电缆质量是否合格,对于涉案电缆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应由电力设备公司负责;焦点二:关于电力设备公司应否承担支付工程维修费的违约责任;焦点三:关于地产公司应否承担质保金利息的问题。

03
鉴定过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电缆质量是否合格,如不合格的维修、更换费用进行鉴定。

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和价格评估结论书,鉴定意见:取样电缆护套氟含量、护套卤酸气体含量、绝缘热收缩、PH值、电导率、绝缘比较薄处厚度、电缆单根垂直燃烧试验、烟密度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该电缆绝缘热延伸试验-载荷下伸长率、绝缘热延伸试验-冷却后伸长率、导体电阻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涉案电缆存在的质量问题是电缆本身原有的,与使用无关。经评估,涉案工程电缆维修及更换新电缆的费用为人民币279.9万元。

04
法院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力低压外网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本案涉案电缆虽已经验收合格,但原告发现问题后向被告进行了告知,尚在质保期间之内。因此,本案属于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被告应当履行的质保责任,经鉴定,涉案电缆确存在质量问题且是电缆本身原有的,与使用无关,故对地产公司要求电力设备公司支付维修费用的主张予以支持。

此外,双方合同约定从被告工程结算款中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且在此前被告主张工程款的案件中扣留了28.6万元的质保金。

一审法院认为质保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而本案中,被告已就质量问题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故对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质保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05
法院审判:

 

比较终法院判决:一、电力设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地产公司支付电缆维修费279.9万元;二、被告新疆亿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支付保全费5千元;三、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反诉原告电力设备公司质保金2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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