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要求
1.1 用于制造全脂乳粉的牛乳应不低于GB5408--85《消毒牛乳》 1.2 生产全脂乳粉要符合《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1.3 全脂乳粉按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分为特级品、一级品和二级品。
取样和检验
2.1 取样 2.1.1 产品应以生产班次分批,连续生产不能分别按班次者,则以贮粉罐分批。 2.1.2 产品应分批编号,按批号取样检验。 乳粉用箱或桶包装者,则开启总数的1%,用83cm长开口采样扦,预先要灭菌,然后自容器的四角及中心采取样品各一扦,放在盘中搅匀,采取约总量的千分之一作检验用。采用听装、瓶装、塑料袋装和盒装样品时,可以按批号分开,自该批产品堆放的不同部位采取总数的千分之一作检验用,但不得少于两件、尾数超过500件者,须增取一件。所采样品应贴上标签,标明下列各项:a.产品名称;b.工厂名称及制造日期;c.采样日期;d.产品数量及批号。 2.1.3 产品标签应鲜明、整洁,外包装箱需完整、干燥。 2.2 检验程序 2.2.1 所取各批样品均应进行净重鉴定,其重量与标签上所标明的重量差,应不超过±1%。 2.2.2 所抽取的样品,凡密封包装者要进行密封性试验。 2.2.3 每批样品至少有一件做细菌检验,其余做感官和理化检验。 2.2.4 水分、脂肪、酸度、溶解度、杂质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感官鉴定为每批必检项目。重金属、致病菌、汞、六六六、滴滴涕定期抽验。 2.2.5 成品出厂时,须有工厂化验室或检验科的技师合格证明单,单上标明品名、数量、生产日期、干燥方法、化验结果及质量等级。 新西兰进口得全脂奶粉 2.3 复验 2.3.1 检验结果不符合技术要求规定时,可再取样复验。复验以一次为限,复验时可单独检验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但产品卫生指标不得复验。
全脂奶粉
2.3.2 复验时取样为产品的1/500,或原取样数量的一倍。复验均符合技术要求时作合格论。 2.4 检验方法 全脂乳粉的检验方法按GB5413-85《乳粉检验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