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单位工作或者被单位返聘,在工作期间发生了伤害,是不能够认定为工伤的。这种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在发生伤害之后应该按照人身损害处理。根据*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第一,劳动者虽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参照工伤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是可以获得支持的,而且是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到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即可以获得双份赔偿。